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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于伟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伟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刑初31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伟宁,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乳山市。因盗窃,于2007年9月22日被威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0年3月12日被威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2年5月18日被威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3年5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4年11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盗窃,于2016年6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伟宁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青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伟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于伟宁至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颐和小区26号楼道内,盗窃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爱玛电动车一辆,经威海市环翠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2、2017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于伟宁在威海市环翠区望岛E区8号楼三单元楼道内,使用自配钥匙盗窃被害人邱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雅迪电动车一辆,经威海市环翠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00元。被告人于伟宁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提供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谭宏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伟宁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于2017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后,因无钱上网,于2017年2月14日12时许,乘车窜至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颐和小区26号楼道内,盗窃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爱玛电动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100元,被其挥霍。经威海市环翠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于伟宁还于2017年2月27日14时许,乘公共汽车窜至威海市环翠区望岛E区8号楼三单元楼道内,使用自配钥匙盗窃被害人邹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雅迪电动车一辆,经威海市环翠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于伟宁归案后予以供述并在公安干警押解下对盗窃现场进行了辨认;失主王某、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时陈述了其被盗电动车的时间、地点、电动车的特征等事实,与被告人于伟宁的供述相吻合,并有提取被告人于伟宁盗窃王某电动车的监控录相、威海市环翠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于伟宁也当庭认罪,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伟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于伟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伟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日28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于伟宁退赔被害人王红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邹红岩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三、被告人于伟宁的违法所得2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大凯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