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执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谭孝碧与胡刚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孝碧,胡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川07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孝碧,女,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胡刚,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执行谭孝碧与胡刚合伙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在仲裁保全阶段,于2016年11月23日依据(2016)川0722财保27号民事裁定,向三台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发出(2016)川0722执保2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胡刚持有的四川省三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91万元的股份予以冻结。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已自动转为本院的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又依据(2017)川07执2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三台县房产交易所发出(2017)川07执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刚与李英共有��位于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耀森花园三期8幢3单元4层1号房屋。后双方当事人与案外人四川省三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谭孝碧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刚财产的控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刚持有的四川省三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刚与李英共有的位于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耀森花园三期8幢3单元4层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