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春华与王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华,王怀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91民初443号原告:刘春华,男,1970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被告:王怀成,男,1969年7月0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刘春华与被告王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春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怀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春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及借款共计28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至2016年10月,被告雇佣原告期间共拖欠原告工资12万元,同时向原告借款16万元。被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6年农历年底前付清。经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王怀成未作答辩。原告刘春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和借条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怀成于2015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刘春华现金贰拾万整(以前所有欠款条据作废)。欠款人:王怀成。”2016年8月20日,被告再次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王怀成513025196907083877,今欠到刘春华2014年10月至2016年10月工资与借款共计贰拾捌(280000.0),定于农历2016年底付清,原所有条据作废。若不付清由管辖地法院处理(菏泽为管辖地)”。庭审中原告自认借条中的20万元已包含在欠条中的28万元内,并陈述工资从2014年10月至2016年10月,共计12万元,借款是16万元,欠款一直没有还过。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华对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和欠条证据,并对欠款形成作出了解释说明,已完成其举证责任。被告王怀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和借款共计28万元未还的事实。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期,债务应予清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怀成偿还原告刘春华欠款28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王怀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明生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练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