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朱宝歧与王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歧,王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72号原告朱宝歧,男,195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亮,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宝歧与被告王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立案。原告朱宝歧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宝歧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立新审 判 员 韩军富人民陪审员 崔治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