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吴建文、谢银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吴建文,谢银瑜,吴金灶,陈来珠,吴加齐,黄莲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9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街339号。负责人:张景星,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培兰,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文,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谢银瑜,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吴金灶,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来珠,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吴加齐,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黄莲香,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被告吴建文、谢银瑜、吴金灶、陈来珠、吴加齐、黄莲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自愿减少诉讼请求,并以双方拟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薇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