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广睿与被执行人拜泉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睿,拜泉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张广睿,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星火街。被执行人:拜泉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414082720,住拜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广睿与被执行人拜泉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大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