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许春燕、陆春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春燕,陆春彦,甘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保3号申请执行人许春燕,女,1969年7月23日,住广西田阳县。被执行人陆春彦,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西德保县。被执行人甘秀兰,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本院依据(2017)桂1024民初56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于2017年7月20日查封了被申请人陆春彦、甘秀兰名下的位于广西××市××区东××路城市花园凯旋宫第5幢2单元605号房产。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24执保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作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永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