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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510号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重庆安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普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安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普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510号之一号申请人重庆安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思胜,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普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红。本院在执行重庆安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普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等,本院两案对其设备进行了查封,目前另案正对设备进行评估拍卖,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及合议庭评议,本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执5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高丽审判员  许 波审判员  谭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