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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王明玲、张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玲,张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6)鄂0104民特27号申请人:王明玲,女,1956年3月4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张勇,男,1984年7月30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申请人王明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勇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明玲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张勇于2003年2月离家外出未归,经多方寻找、报纸刊登寻人启事,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申请至法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勇死亡。经审理查明:张勇,男,1984年7月30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三圣巷161号。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03年2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申请人于2016年5月18日申请至本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勇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于2016年7月19日刊登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勇于2003年2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王明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勇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依法公告,公告期届满后,被申请人张勇仍未出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