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小、王金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王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王金城,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与被执行人王金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小与被执行人王金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荣月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