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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飞与杨阳、赵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飞,杨阳,赵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483号原告:林飞,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杨阳,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赵晗,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林飞诉被告杨阳、赵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林飞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佳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睿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