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恢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雪梅、刘玉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384号申请执行人:韩雪梅,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刘玉山,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玉山将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