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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7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巫军华诉钟师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军华,钟师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7340号原告:巫军华。被告:钟师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军华诉被告钟师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军华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巫军华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军华撤回对被告钟师蓉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