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7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巫军华诉钟师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军华,钟师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7340号原告:巫军华。被告:钟师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军华诉被告钟师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军华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巫军华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军华撤回对被告钟师蓉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