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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郑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郑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212号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法定代表人:魏凤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民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旻,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菁。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与被告郑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负担,余款250元退回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代理审判员  陶生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启亮????????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