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朱海龙与吕治国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龙,吕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朱海龙,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吕治国,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朱海龙与吕治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陕0328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海龙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治国给付运费15698元。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吕治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30元。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治国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海龙运费14000元,其余169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当庭交付1413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14000元,交纳执行费130元。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8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130元,由被执行人吕治国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智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