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太军、葛贵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太军,葛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王太军。被执行人葛贵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2017年4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初84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款30629元交至本院,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初84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晓菲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法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