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与张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张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第15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所在地:双辽市。负责人房文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信贷员。被告:张旭,女,1990年9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被告张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旭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