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执189号蒋X花;蒋X胜;王X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X花,蒋X胜,王X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189号申请执行人蒋X花,女,1964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40506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清塘镇。申请执行人蒋X胜,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30117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清塘镇。申请执行人蒋X胜,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70325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清塘镇。被执行人王X文,女,1967年5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70527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清塘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X花、蒋X胜、蒋X胜与被执行人王X文健康权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92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X文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裁定如下:中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共清审 判 员 何路生代理审判员 陈先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雪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