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吴赛文、梁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赛文,梁勇,蒙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吴赛文,女,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梁勇,男,198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蒙冬梅,女,195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执行吴赛文与梁勇、蒙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星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塞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除唯一一套职工房改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梁勇、蒙冬梅与申请执行人吴塞文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吴塞文向本院申请恢复该案件执行。现梁勇、蒙冬梅履行完(2015)星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塞文向本院提交了该执行案件结案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星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华审判员 杭德冰审判员 莫达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萝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