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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7158倪小彬与周培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小彬,周培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158号原告倪小彬,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周培山,男,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原告倪小彬与被告周培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蕴独任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小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倪小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