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7158倪小彬与周培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小彬,周培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158号原告倪小彬,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周培山,男,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原告倪小彬与被告周培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蕴独任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小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倪小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