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青28执19号申请执行人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28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已抵偿债务29623615.65元,剩余债务12802038.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28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毅审判员许多刚审判员张永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杨永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