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跟全、刘小磊等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港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跟全,刘小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港区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980号原告:刘跟全,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刘小磊,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港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新郑机场304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26722003C。负责人:周国建。原告刘跟全、刘小磊与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港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刘跟全、刘小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跟全、刘小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一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