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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民终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肖淑华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陈光彬、陈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淑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陈光彬,陈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终6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淑华,女,193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系原告之女),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负责人:龚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之友,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喆,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光彬,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霞,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上诉人肖淑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陈光彬、陈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肖淑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廖四春审判员  王家玉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章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