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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5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蔡宏诉被告孟令武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宏,孟令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6民初5064号原告:蔡宏,女,满族。被告:孟令武,男,汉族。原告蔡宏诉被告孟令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宏、被告孟令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宏诉称,因婚前双方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婚后对家庭没有责任心,对孩子没有耐心,为此争吵不断。被告婚内出轨,感情破裂。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孟语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给原告;三、沈阳市于洪区大通湖街18号2-10-3益格风情湾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孟令武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自由恋爱相识。2009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初婚,婚生一女孟语桐(2009年11月30日出生)。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及原告认为被告婚内出轨产生纠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复印件、承诺书、微信记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之间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夫妻关系仍存在和好可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宏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蔡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人民币300元后,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晓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