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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5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黎德强诉与龙家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德强,龙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5执15号申请人黎德强。被执行人龙家祥。黎德强与龙家祥健康权纠纷一案,黔东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6民终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家祥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黎德强向法院申请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家祥给付申请人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3714.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80.00元、执行费105.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经多次催促,在履行标的款人民币8500.00元后便不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黔东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6民终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治泉审判员  王建平审判员  罗桂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蒙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