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4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潘中生与被告王国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中生,王国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4民初542号原告:潘中生,男,XXX,汉族,无业,住XXX。被告:王国刚,男,XXX,满族,农民,住XXX。原告潘中生与被告王国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潘中生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系属对自已权利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中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潘中生负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