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翔与高志琴、吴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翔,高志琴,吴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826号原告:高翔,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高志琴,女,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吴建忠,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高翔与被告高志琴、吴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高翔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志琴、吴建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高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翔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翔负担。审 判 员 黄 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 燕书 记 员 王于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