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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巴图吉日嘎拉申请执行阿达力毕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图吉日嘎拉,阿达力毕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巴图吉日嘎拉,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阿达力毕希,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561号巴图吉日嘎拉申请执行阿达力毕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4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阿达力毕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19日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阿达力毕希的禁牧补贴款账户,申请执行标的款10000元将从该账户中扣留,直至履行完毕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