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刑更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罪犯鲍英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572号罪犯鲍英,女,汉族,1980年2月28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枞阳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宜刑初字000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案经同案犯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3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鲍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鲍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鲍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鲍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建审 判 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