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汪开方与陈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开方,陈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490号原告:汪开方,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陈小霞,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汪开方与被告陈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汪开方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开方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并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开方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汪开方负担。审判员 甘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