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刁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352号原告:刁某,女,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故城县。。被告:贾某,男,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与被告贾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刁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逸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