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6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刁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352号原告:刁某,女,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故城县。。被告:贾某,男,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与被告贾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刁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逸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