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增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增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91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增胜,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增胜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莉、苏戈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高增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9日23时40分,被告人高增胜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3mg/100ml)驾驶陕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丽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城大道丽春路口西50米处时,遇王某步行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由于高增胜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使越野车前部左侧与王某肢体相撞,造成王某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增胜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增胜随同将王某送往医院,到案后如实供述。被害方与高增胜已达成协议。被告人高增胜认罪,对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诊断证明书、被告人高增胜的供述、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增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高增胜自愿认罪,具有悔改��现,能够与被害方达成协议,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增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席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