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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3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康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新平审 判 员  华国萍人民陪审员  杨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解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