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3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康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新平审 判 员 华国萍人民陪审员 杨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解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