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旗文、梁韶燕与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旗文,梁韶燕,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896号原告:周旗文,男,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梁韶燕,女,住韶关市曲江区。委托代理人:李远明,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淑娥,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沿堤三路北面建设南路西亿华明珠城。法定代表人:林春贺,经理。原告周旗文、梁韶燕与被告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周旗文、梁韶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旗文、梁韶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世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