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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3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4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4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3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4,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4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钰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4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同年11月,李某1(已判刑)在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雁中村保定楼老屋、雁中村村山学校后老屋侧树下、雁中村保定楼后面的花果山的荔枝树下、雁中村奇石店后面等地轮流开设赌档供他人以“划豆子”方式赌博,每三、四天换一个赌档,每天赌一至二场,每场十至二十人参赌。同时,李某1以每天50元雇请被告人李某4到赌档望风。期间,李某4在自己承包的花果山果园内提供场地给李某1开设赌档七次,每次收取档租50元。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的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指认扣押的物品照片,证人李某1、范某1、李某2、李某3、赖某、陈某、叶某、曾某、罗某1、张某、何某、廖某、范某2、范某3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雁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被告人承包花果山果园的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归案经过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4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4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4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三月十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伟熙审 判 员  张巧玲人民陪审员  陈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旭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