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美玲、张北县张北镇新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玲,张北县张北镇新村村民委员会,张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2执450号申请执行人:王美玲,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被执行人:张北县张北镇新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利峰,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张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永春南大街54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光,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玲与被执行人张北县张北镇新村村民委员会、张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张北县张北镇新村村民委员会、张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均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2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公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厚茹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