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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终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文菲、胡波重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孝兵,吴文菲,胡波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终23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冯孝兵,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审被告人吴文菲,女,1991年12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审被告人胡波,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冯孝兵因与原审被告人吴文菲、胡波重婚一案,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苏0724刑初153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冯孝兵以被告人吴文菲、胡波犯重婚罪于2017年5月9日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诉人冯孝兵与被告人吴文菲已达成离婚协议,自诉人冯孝兵申请撤回起诉。原审法院认为,自诉人冯孝兵自愿申请撤回控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准许自诉人冯孝兵撤诉。上诉人冯孝兵提出的上诉理由:其一审撤回控诉是受被告人吴文菲欺骗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不是其真实本意。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孝兵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撤回控诉申请是其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东风审判员  徐家容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