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执监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姚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执监728号姚婧:你向本院申诉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执行的你与吴光明、徐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案号:(2013)鼓民初字第3429号],鼓楼法院执行案件多年,至今未执行到位,故请求我院立案监督。本院依法立案监督,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查明,该案鼓楼法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万元及利息,执行案号为(2013)鼓执字第1791号。本案在诉讼中,鼓楼法院轮候查封了吴光明、束晓华名下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房产、束晓华名下位于溧水区、徐建华名下位于溧水区房产、溧水县博瑞特工艺品有限公司位于溧水区房产,上述房产皆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保全了茹彩文名下位于溧水区房产拆迁款。执行中,你与被执行人茹彩文协商后,茹彩文将拆迁补偿由产权置换改为货币补偿,你同意支取75万元后,将拆迁���偿款留茹彩文生活用。鼓楼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冻结了束晓华工资收入。2014年3月4日,鼓楼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本院经审查已提出以下监督意见: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鼓楼法院应当将本案恢复执行。对于本案主债务人吴光明、束晓华房产的执行,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首查封法院,及时处置涉案房产并对变价款依法分配。相关事宜,你可直接与执行法院联系。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