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郭红、薛陇与邱学辉、阚梦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薛陇,邱学辉,阚梦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828号原告:郭红,女,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薛陇,男,汉族,1968年5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邱学辉,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阚梦曦,女,汉族,1993年2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郭红、薛陇诉被告邱学辉、阚梦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郭红、薛陇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569元,但原告郭红、薛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郭红、薛陇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红、薛陇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金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