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土溪镇人民政府与伍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冈县土溪镇人民政府,伍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68号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土溪镇人民政府,地址为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土溪镇街上。法定代表人:何云江,系土溪镇镇长。被执行人:伍周,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土溪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119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凤冈县土溪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伍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责令伍周返还凤冈县土溪镇人民政府借款100,000元,承担执行申请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伍周名下的房屋一套进行了查封,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暂不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双方有工程款尚未结算,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土溪镇人民政府自愿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土溪镇人民政府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强审判员 杨胜辉审判员 孙 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佳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