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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自诉人张某某诉被告人谢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642号自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1972年1月28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1963年1月29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自诉人张某某诉被告人谢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谢某某已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已经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且自诉人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婧审 判 员  苗晓霞人民陪审员  石凤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