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5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张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张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5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9049320627。法定代表人:徐小平,行长。被执行人:张克明,男,生于1957年5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2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张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川0522执566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张克明所有位于合江县(产权证号:XXXXXX;建筑面积:54.91㎡)的房屋一套。由于被执行人张克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克明所有位于合江县(产权证号:XXXXXX;建筑面积:54.91㎡)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