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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2017)湘1081行初45号李建飞与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其���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飞,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81行初45号原告:李建飞,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嘉禾县城关镇晋屏北路*号。被告: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街道办事处新城村。法定代表人:尹锦刚,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侯识万,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宣股股长,住湖南省桂阳县欧阳海大道19号。委托代理人:刘井生,湖南志浩律师���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飞不服被告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按传票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飞负担。审 判 长  张志辉人民陪审员  谢 军人民陪审员  樊共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藐书 记 员  侯外凤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