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顺根、邓小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根,邓小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顺根,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邓小鹰,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中专,教师,住新干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赣0824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邓小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小鹰的银行存款¥71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旷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