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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付拥军与崔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拥军,崔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695号(2017)内0122民初695号原告:付拥军,农民,住托克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兵,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美丽,无业,住托克托县。原告付拥军与被告崔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拥军、被告崔美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拥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崔美丽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5月7日以年利率24%计算到给付,暂计算到2017年5月7日为36000元),共计8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崔美丽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7日,崔美丽向付拥军借款50000元,付拥军看在好朋友情谊上借给崔美丽50000元并当时交付,崔美丽出具借条并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同时约定了利息月息2.5%。付拥军多次向崔美丽索要借款,崔美丽一直推托,故付拥军向法院起诉要求崔美丽偿还借款及利息。崔美丽辩称,平常的利息给的呢,去年还过1000元,还打了条子,之前的利息没打条子。只能给50000元本金,利息给不了。付拥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为借款单一份。崔美丽对该证据认可。付拥军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7日,崔美丽向付拥军借款50000元,并为付拥军出具借款单一张,约定月利率2.5%,未约定还款期限,崔美丽在借款人处签字。崔美丽2016年底偿还利息1000元。付拥军起诉后要求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直至给付为止。本院认为,崔美丽向付拥军借款事实清楚,并且崔美丽在向付拥军出具借条上签字确认。付拥军要求崔美丽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付拥军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直至给付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已经偿还的利息1000元应当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付拥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6月7日开始计算直至本息付清为止,以年利率24%计付)。二、驳回原告付拥军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崔美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