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民终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台州市绿环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头门港新区滨海第一大道33号。法定代表人:江光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云,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台州市绿环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耀达路巨鼎广场***号。法定代表人:李卫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文,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绿环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2民初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未全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在本院通知其补交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为民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王光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洪 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