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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王君才与郎文国民间借贷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才,郎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王君才,男,生于1956年1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郎文国,男,生于1962年4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君才与被执行人郎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郎文国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郎文国在北京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4906.9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宣汉支行营业部的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仕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