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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民初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文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文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573号之一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一街滨江路16号。法定代表人:钟生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修辉,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上犹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郑文君,男,198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文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口头协商确定还款计划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艳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