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永康市江南小奔五金工具配件厂、卢芳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江南小奔五金工具配件厂,卢芳芳,罗仁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江南小奔五金工具配件厂,住所地:永康市江南街道马竹岭村165号。法定代表人:陈城斌。被执行人:卢芳芳,女,1988年3月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罗仁财,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康市江南小奔五金工具配件厂与被执行人卢芳芳、罗仁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卢芳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卢芳芳、罗仁财所有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卢芳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的查封。二、解除被执行人卢芳芳、罗仁财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