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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潘振东、王开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振东,王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振东,男,汉族,1956年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刘楠楠(实习),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开红,女,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案在执行潘振东与王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王开红可供执行的财产,潘振东亦无法提供王开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8280533元,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智添 搜索“”